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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时间:2021-12-07 勞務派遣工最早是國外采用的,主要是用于例如美國公司在中國的辦事處在美國招收工作人員,派遣到中國工作,所以采用勞務派遣工的形式簽訂勞動合同。然后中國也學了,勞務派遣是指,勞動力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簽訂派遣契約,在得到派遣勞工同意后,使其在被派企業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動。 勞務派遣的最大特點是勞動力雇傭與勞動力使用相分離,派遣勞動者不與被派企業簽訂勞動合同,發生勞動關系,而是與派遣機構存在勞動關系,但卻被派遣至要派企業勞動,形成“有關系沒勞動,有勞動沒關系”的特殊形態。 勞務派遣近年來在我國迅速發展,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,其一方面一定程度地解決了就業,另一方面也帶來諸如工資調整、社會保險、福利保障、勞動保護等切身關系著勞動者權益的問題。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《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,其中第十條規定:“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,以派遣單位為被告;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,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!边@里的 “勞動力派遣”即“勞務派遣”,“接受單位”即“用工單位”。本條解釋是為貫徹勞動法,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相關勞動爭議而作出的程序性規定,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規定屬于實體性規定,二者是相輔相成的,在審判實踐中應綜合適用。尤其是在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下,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列為共同被告是必要的。勞務派遣的法律用語應與勞動合同法的表述相一致。 |